先申請原則係維持整個專利制度穩定的基礎,針對相同創作,僅能就最先申 請者准予專利,以使各個專利權所保護之範圍不致於重複,保障智慧財產權市場 的交易秩序。然而,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間與新型專利申請案審查期間 之間存有極大的差異,造成申請人針對相同創作同日申請一「發明專利申請案」 與一「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策略,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審查期間較 短,較發明專利提前取得新型專利權(簡稱第32條一案兩請,其中「第32條」意 指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此法可使其發明儘早獲得新型專利 權的保護,亦仍保有發明專利權之較長專利權期間的保護。本文將以第32條一案 兩請為討論主軸,分析其與專利法第31條之差異。除我國相關規定外,本文亦彙 整我國與世界主要專利國家有關一案兩請的相關法條、審查基準,檢視其相關運 作方式,並提出對一案兩請之審查程序的簡單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