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來自於人之思想、感情,創作成果與創作者關係緊密,超乎經濟利益之價值,著作權法制乃於「著作財產權」之外,另行賦予著作人「著作人格權」。我國著作權法自民國 81年明文規範「著作人格權」之後,經過多次反覆修正,仍有諸多缺漏,難以適用部分現實狀況。本文探究「著作人格權」之本質,檢視國際公約關於「著作人格權」之規定,美國及中國大陸關於「著作人格權」之法制,簡述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格權」之歷次修正及其適用實務,最後提出關於「著作人格權」之修正構想,建議重新思考「公開發表權」之必要性、「著作人格權」是否繼續永久保護、是否引進檢察官代表公共利益保護「著作人格權」之規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