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13年新專利法開始施行後,新開放的標的,如部分設計、圖像設 計、成組設計、衍生設計等,申請量也都逐漸提升。其中衍生設計制度的引進, 乃參考美國設計專利之同一設計概念與日本意匠法中關連意匠之法律規定,本文 乃針對我國的衍生設計制度與日本的關連意匠制度進行審查實務之差異研究。 我國與日本的設計專利制度,都是採「先申請原則」,故一項設計僅能授 予一項專利權,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 准予設計專利。但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 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為考量這些 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 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故在兩國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 似之設計,得分別申請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此是不受「先申請原 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申請態樣制度。 此制度,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可分別申請專利,即我國專利法第 127條規定之「衍生設計」或為日本意匠法第10條規定之「關連意匠」,本文針 對兩國之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制度進行審查實務之差異比較,對於設計 定義、揭露方式、近似的判斷等議題進行深入探討,最後再以日本特許廳登錄案 例詳加分析兩國在審查實務差異與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