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2012 年10 月1 日生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中第6 條規定醫療資料 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由於爭議過大而暫緩實施。由於醫療技術的進展,通訊 與資訊技術益加廣泛地運用於醫療技術領域,隨著科技的進步,為落實醫療資料 保護,德國在法律上精確地設計了個人健康資料保護的嚴格要件與高度的資訊安 全,以期真正達到保障憲法上的資訊自決權,尤其在遠距醫療的興起與歐盟單一 市場的架構下,跨國醫療資料傳輸上有更高的安全要求,因此德國在聯邦資料保 護法與規範各類社會保險的社會法典中有一套嚴密的醫療資料保護架構。本文將 以德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規範為例,探討德國的醫療資料保護制度,以期國內 對於德國醫療資料保護法制有進一步的了解,以作為未來國內相關立法與實務運 作的參考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