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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民法第四八七條受領遲延之要件--以雇主違法解僱為中心,兼評最高法院一○三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一六號民事判決
書刊名:
月旦法學
作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15
卷期:
236
頁次:
頁221-229
主題關鍵詞:
受領遲延
;
民法第四八七條
;
言詞提出
;
拒絕受領
;
違法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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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係有償的雙務契約,受僱人所服勞務與僱用人給付的報酬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受僱人未服勞務時,原則上即無報酬請求權(no work no pay原則)。而此原則,於勞動契約當然亦有其適用。然我國民法第四八七條本文明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此規定乃係前述未服勞務即無報酬之明文例外規定,於受僱人實際上未服勞務之情形下,仍得請求報酬。惟於遭違法解僱時,勞工是否仍應言詞提出給付,實務上仍存有爭議,應為進一步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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