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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醫事法學專欄(25)--矽膠隆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醫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評析
書刊名:臨床醫學
作者:葛謹
出版日期:2015
卷期:75:1=445
頁次:頁74-78
主題關鍵詞:矽膠藥事法附屬刑法從舊從輕法律變更Silic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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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膠義乳」經「道康寧」(Dow Corning) 公司於1962 年開始製造,1964 年外科醫師廣泛接受與推廣,而風行一時。但因為有些案例報告矽膠外漏、硬化、免疫疾病與致癌性,令人心驚!1992 年1 月6 日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發布禁令,臺灣亦於1992 年9 月9 日宣布禁止進口,已進口者,限制使用( 例如:限乳癌術後整形者)。2006 年因為臨床追蹤對照研究顯示:矽膠義乳並不會特別引起癌症或免疫疾病,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有條件管理情形下,恢復上市。臺灣則於2008 年10 月3 日,再度准許輸入與使用。本案植入矽膠義乳發生於2008 年7 月16 日,9 月2 日清除莢膜,因記者會爆料,衛生局於2009 年11 月3 日約談醫師後懲處停業3 個月( 最後改為1 個月),刑事法院判決:醫師觸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明知為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而供應罪、業務登載不實罪,共三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3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本案而言,固然「藥事法」之法律規定本身未變更,但受規範內容因2008 年10 月3 日准許進口,而同時自動免除規範對象之處罰。本文認為:即使法律規定本身並無發生法律形式之變更,惟其實質所規範之對象與範圍發生不受刑事處罰之根本改變,亦應認為「法律變更」,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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