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 1997年 11月 5日公布施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經過十多年之適用,逐漸在實務上產生許多爭議問題。為有效解決相關實務問題、弭平權利人與利用人間之爭議,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於 2010年 2月 10日修正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之變革,包括由事前審議制改為事後備查制,並新增暫付款、單曲費率、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等制度。 新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自 2010年 2月 10日施行至今,已超過 4年半時間,原本修法是為了減輕主管機關之負擔、健全著作權市場之運作,惟新制實施後,上述各項新制度之成效不僅未如預期,甚而於實務運作上衍生許多問題及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引發本文探究及檢討新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之興趣。本文將先行比較分析新舊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之差異,再探討新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施行後 產生之實務問題,包括增加行政負擔方面之問題、授權市場不安定方面之問題及執行面之問題,並嘗試分析問題成因。最後,本文將依前述研究成果及個人過去擔任費率審議工作之親身觀察,指出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中之不合理處,並提出修正建議,期能解決目前實務上之問題,讓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之運作更為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