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又被稱之為「無體財產權」,屬於民事私權範疇;我國民法對於 權利主體採二元論,僅自然人及法人享有權利能力;非法人團體不具法人格,故 非法人團體無法以自身名義擁有智慧財產權。惟現今社會變化快速,實際投入創 意產出之非法人之團體態樣多元,若堅持傳統民法觀念,眾多非法人團體將無法 享有智慧財產之保障,縱其以代表人名義為之,易引發權利歸屬爭議,不利我國 智慧財產權制度健全發展。本文從非法人團體定義及類型出發,闡述非法人團體 於智財領域之現況與困境,參考新近學說、實務見解,輔以亞洲鄰近國家立法例, 論證「承認非法人團體作為智財權利主體」之可行性;並進一步就非法人團體訴 訟救濟及侵權責任等議題進行研析,以完善非法人團體智財權保護之整體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