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第87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係採國內耗盡原則,在解釋、適用 上,宜將非著作權商品之一般商品,透過解釋,排除於「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之規定外,並適時引用著作權法第87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除外規定,以避免原廠濫用著作權法,以為打擊競爭對手、維護其內 國市場地位之工具。立法論上,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Kirtsaeng 案判決後,更應深 刻檢討著作權法第87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以符憲法保障財產權、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之規定及保障教育、科學、文化之基本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