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Steve Morsa 向當時的美國專利訴願暨爭議委員會(BPAI)訴願,稱 BPAI 僅以一份「PMA 公司開發,稱為HelpWorks 的網路版媒介軟體」的文宣做 為引證文件(簡稱PMA 案1),並依據Morsa 自己的申請案說明書對於通常知 識者能力的描述,認定原本可能揭露程度不足而不可據以實現的文宣式引證是可 據以實現,進而以新穎性之可預期核駁該案部分請求項。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審理該案時,多數主張可採申請人說明書中所自承的通常知識者之能 力,PMA 案可成為適格先前技術文件;一位法官持有不同意見,認為新穎性判斷 先前技術是否可據以實現必須來自先前技術2,而我國審查基準中係記載新穎性 之「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必須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製造 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本文主要以Morsa 案為引,討論引證文件揭露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