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商標之內容僅為描述或說明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產地時,該商標無法充分發 揮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欠缺識別性,依我國商標法第2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不得註冊。而商標本身有致公眾對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產地誤認誤信之 虞,則為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8 款之不得註冊事由。本文嘗試由我國商標法 第29 條第1 項第1 款「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產地說明所構成者」之規範出發, 就該款之法理基礎與比較法之視野,論析本款相關要件的解釋適用,並將可能成 為描述商品或服務產地的商標內容,予以類型化探討。另外,本文亦以「法體系 與規範目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三部分,區辨第29 條第1 項第1 款關於商標識別性之規範本質,以及第30 條第1 項第8 款關於市場公平競爭的 規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