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在美國專利民事侵權訴訟經常會遭受被告以不符美國專利
法第 101 條(35 U.S.C. § 101)專利標的適格性(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之理由主張專利無效,AI 相關發明作為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下位分支領域,同樣
地經常面臨是否符合專利標的適格性的挑戰,本文將由 3 件 AI 相關發明之美國
專利民事侵權訴訟,說明聯邦地方法院和 CAFC 之專利標的適格性論理,並對如
何因應美國法院 Alice 分析之判斷實務,提供對應建議,俾利專利實務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