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品買賣法統一化運動,其理念與目的,係在調和各國有關商品買賣法律之歧異或衝突,以建立一個共同之法律秩序。按買賣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上最基本之行為,近代各國對之訂定之法律,體例結構各有不同。就大陸法系國家,除德法兩國採取民商分立外,其餘如瑞士、俄國、土耳其及義大利多採民商合一制度;就英美法系國家,英國與美國則均採民商分立制度。惟就國際商品買賣之實務觀察,當事人多採取各種方法,逃避其國內法之適用,此現象充分顯示國內法之適用,不利於國際商品交易,因此,自一九三○年由羅馬私法統一國際研究所,開始倡導國際商品買賣法統一運動以來,經各國政府,國際機關及法律學者之協助與合作,終在一九六四年,於荷蘭海牙簽定「統一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締結法公約」與「統一國際商品買賣法公約」。對此深具價值及意義之偉大國際立法,在我國,提及此事者有之,惟尚欠缺有系統之論述,為此,特將前述一九六四年兩項統一法譯為中文,並從事初步比較法之分析,說明統一法之基本理念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