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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論遠期支票之問題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姚嘉文
作者(外文):Yao, Chia-wen
出版日期:1972
卷期:1:2
頁次:頁491-504
主題關鍵詞:支票支付證券遠期支票票據民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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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為支付證券,與匯票、本票為信用證券不同,在觀念上,原則上並無「期限」之因素存在,即支票執票人得隨時提示請求付款。遠期支票,其意義指「票載發票日以前簽發之支票」,即票據本身並不含有「期限」之因素,僅因支票作成時事實上存有期限之意味而己,在票載期日屆至後,即與即期支票無區別,在法律上並不違反「見票即付」原則。惟遠期支票之弊端眾多,民國四十九年修正票據法時,准許執票人提前提示,其目的無非增加發票人之不利地位,以阻止簽發遠期支票,施行以來,效果不彰,反而成為促使遠期支票流行之原因,財政部此次修改票據法,擬使支票之地位降低,使社會人士不再願意收受遠期支票,使支票回復支付證券之地位,其重點如次:遠期支票不得提前提示;遠期支票退票時不予處罰;發票人於票載日期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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