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創造主,製造男、女不同的兩性,儘管今日的文明諸國,以法律保障著男女各方面的平等,但女性因在其體質、生理及心理上,均顯與男性有別,其社會任務及地位亦各有不同。例如,女性在體質上軟弱而乏力;在生理上有月經、懷孕、生產、閉經等變化;在心理上具有意志脆弱、缺乏決斷力、易受他人影響、容易怨恨、嫉妒、虛偽、多感而易感情用事等諸特性;在一般概念上認為男主外女主內,故在社會生活上屬於從屬的地位,等是。因此,男女兩性在社會生活現象上之各表現,自然的有相當的差異,在犯罪現象上亦不例外。首先從事女性犯罪問題之研究者,為意大利之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 ),於一九一四年,由人類學的觀點,分析研究女性犯人之犯罪原因,引起學者們之注意。惟因女性犯罪之數目,無論在何國,遠較男性為少,而且女性因屬弱性、被動,被認為攻擊性社會危險性顯較男性為小,故已往有關女性犯罪之研究,為數不多。然而女性的犯罪,無論在犯罪數量、犯罪種類、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心理上,均表現著異於男性的特殊性。故性的差別,在犯罪研究上仍不失為一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