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十幾年來,臺灣經濟社會之貨幣化程度進展頗為快速,金融機構提供之金融中介服務對於我國經濟快速成長確有其貢獻。但是多年來由於政府限制民營銀行之設立,而銀行又多屬公有公營,以致金融機構間之競爭程度不足,導致金融機構之中介效率低落。 由於大衆對銀行業之服務性質在基本認知上有相當差異,而且又缺乏現代化之企業經營理念,以致國內公有銀行之營運,除了受銀行法與公司之約束外,尚須受一般行政管理,接受衆多有關主管機關(包括民意機構)之行政指揮與監督,致其營運欠缺機動性,經營自主權相當有限。 金融主管當局為提高公有銀行之營運效率,亟思設法強化金融機構之經營自主權,因而在歷年研擬之「公營銀行管理法(草案)」中,均儘量設法提高銀行董監事會之職權,以期擺脫有關主管機關之不必要行政干預。但由於各主管機關間之意見無法一致,該法始終停留在研究階段。我們建議主管當局應再接再厲,加強宣導與溝通,設法促使本管理法能及早通過立法程序;並宜同時採取下列二項措施:將部份未負特殊政策任務之公有金融機構(尤其是三家省有商業銀行)儘速開放民營,及(或)開放民營銀行之新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