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刑法所指的犯罪是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中共除在其刑法及僅有的特別刑法即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直接規定其犯罪及處罰以外,無論在行政刑法或經濟刑法之附屬刑罰法規,均未規定刑罰,因此在行政刑法或經濟刑法認為構成犯罪之行為,祇能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處罰。另一方面,刑法為處罰行政刑法或經濟刑法上之行為,亦為其規定空白刑罰法規,以便立法者制定各種行政法或經濟法之補充法規予以填補,在刑法之規定與行政法或經濟法之規定互相呼應之情況構成一個完整的刑事處罰體系。因此雖所觸犯者為行政法或經濟法之規定,但仍成立刑法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