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民國成立後迄今以刑事單行法之立法方式公布施行之一系列特別刑法,就其沿革與其所規定之主要制裁內容列述,希冀為現行刑事制裁法制罹患特別刑法肥大症,提出法制史上之說明。自民國成立以來之刑事制裁法制中,在三個普通刑法之外,充斥特別刑法,除以附屬刑法之型態而依附規定在刑法法典以外之其他法律中者外,尚有本文上述所介紹之十類共六十二種以刑事單行法之立法方式而制定之特別刑法。此等現象有其根深蒂固之法律文化因素,且在傳統政治文化中,向來輕視法律,僅將法律充當統治人民之有效工具,只要統治者感到社會紊亂,而足以危及其統治利益時,立即求助於重刑,制定動用嚴刑重罰之特別刑法,透過其統治機器,嚴懲因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等因素而形成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