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是自由經濟級度發展到一相當階段應有之產物,為溝通資金供需的橋樑,與證券交易的場所,在國家整體經濟活動中有其不可或缺之重要機能,通常被視為一個國家的經濟櫥窗,足以適度反應國家經濟狀況之良窳,我政府積極扶植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保障投資人,並開放證券商設立,及擴大其規模,以配合整個社會經濟之發展。近年來,我國經濟蓬勃發展,國民投資股票極為普遍,證券交易活絡,證券交易類情詭譎多變,投資人持有「藉其迅速致富」心態,在暴利驅策下,股市操縱行為自然盛行。操縱行為本質上係一種損人利己之投機行為,扭曲證券市場功能,導致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與安全性疑慮,乃為證券市場違法亂紀行為之根源,亦為證券市場不能健全發展之主要原因之一,故我國證券交易法訂有禁止股價操縱行為之條款規範。凡違反禁止股價操縱行為條款者,即在民事上科以責任,且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在刑事上責任,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係對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禁止股價操縱行為之條款規範,引援外國所立法例相互比較,詳加論述,並計對股市操縱行為猖獗與取締困難之原因,提出探討,進而指出正本清源,標本兼治防範之道,讓投資人及證券從業人員瞭解證券市場之運作與功能,操縱行為之本質及應負法律上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