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係使具有特別知識經驗的第三人或專業性的機關,就案情之特別事項,陳述其判斷意見,以作為證據資料。我國刑事訴訟法雖未特別限定某一事項應經鑑定,但為發現實體的真實,對於須有特別知識經驗始可判斷的事項,法院即應交付鑑定,探究事實的真相。由於知識的分化與對於專業的重而且乃大勢所趨,刑事訴訟上仰賴於鑑定者亦日益更多,其中並以精神鑑定最為顯著。對於各種精神疾病犯罪人責任能力的認定,以及對於精神疾病犯罪人應否宣告收容(監護) ,都是刑法學與實務上的大問題。這些問題乃涉及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的科際整合本文擬從精神鑑定證據的起源及鑑定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功能上爭議、探討訴訟法與訴訟現實間齟齬所產生的問題及解決方案。最後,檢討我國(臺灣)精神鑑定的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