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後,得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稱為保險代位。按保險給付之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不在於免除第三人對被保險人之債務;更不在於使被保險人既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給付,又擁有對第三人之債權,雙重請求,獲得比損害還大的利益。因此保險人得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促使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甚多,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後,得否行使代位權之情況亦有差異。在得行使代位權之情形,代位權之基礎及代位權之內容各如何,也十分複雜,因此抵押物之保險與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在現代交易中,甚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