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總是要給人一條路走的,而且給的必須是一條屬於人走的路。如果我們不認為鄧如雯有認命的義務,也不認為所謂循法律途徑就可以解決問題,那麼只能再回頭看看,鄧如雯殺夫是否真的構成犯罪。最可能為其辯護的理由是正當防衛。但因為被告的丈夫正在睡覺,根本沒有現在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被認為當然不能適用,所謂不法侵害,從利益衡平的角度來做解釋,所指的應該是一個不法有責的行為,而不僅僅是不法的行為。從如此的一個標準來看挑撥行為後的正當防衛的問題,也能夠得到一個比較合理而一貫的解決。此外,判斷不法的標準,是整體的法制體系,而不是單一法律,更不是一個本身違法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