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劃分,向來堅持法制統一原則,在中央統一領導下發揮 地方的積極性。就福建地區而言,這個地方積極性,首先表現在一九八一年的授權立法來推 動廈門經濟特區的發展;其次是根據一九八二年的憲法所賦予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第三是可以根據一九九四年 對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根據該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 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這樣的法定立法和授權立 法,已造成福建省人大和廈門市人大之間立法上的矛盾和不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