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台灣原住民權益的保護與促進,日益獲得重視,而世居蘭嶼的雅美族人曾多次走上台北街頭,表達反對政府設立蘭嶼國家公園之意,此事件乃引發吾人研究國家公園和原住民間衝突和調和的動機。 本文首先以巨視(macroscopic view )與國際觀論述國際上保護原住民權益的歷史發展,並以國際規範的形成及其最新演進為重,特別是在1989年由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通過的〝關於獨立國家中原住民及部落族群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Indigenous and Tribe People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 )以及在1993年聯合國所完成的〝原住民權利之普世宣言〞草案(Draft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 其次,在原先主導原住民權益保護的融合主義(Intergrationism )漸被揚棄而賦予原住民族群更高地位的呼聲愈為高漲之際,乃探究在目前國際人權法(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範疇中,原住民享有何種權利,使其據以影響任何對其生活方式及文化延續等產生改變的政府決策。本文舉其基本有三:1.自決權( Self-Determination ) 2.土地和自然資源權(The Right to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 ) 3.決策之參與和決定權(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and Determine in the Process of Policy-Making )。 第三部分,則反觀及檢討當前我國原住民人權的一般狀況。政府過去數十年對原住民權益的改善和促進所作的努力,確有一定成效;憲法增修條文更明訂原住民權益保障的條款。惟由於原住民對其世居之土地資源所享的權利不足,已影響其經濟發展和文化保存。另對於決策的參與度低更使原住民往往成為國家建設計畫的犧牲者。本文認為政府應調整已式微的融合主義,使原住民享有更大的自主空間,以有效提昇其社經地位。 本文最後即評估政府設立蘭嶼國家公園的可行性及研析其與雅美文化保存能否並行不悖。本文指出依現行國家公園體系及法制,實難以承擔同時保護蘭嶼自然資源和維護雅美文化的多重任務。因此由原住民提議之建立蘭嶼文化特區。殊值政府單位重視;建議修改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使該特區取得法源依據。更重要的是,為表示對雅美人的尊重,無論最終組織架構為何,雅美人的充分參與及享有一定程度的決策權,將是決定該計畫成效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