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立法是當今中國大陸刑事法治建設的一項迫切而重要的任務。然而,在 完善刑事立法的許多宏觀問題上,目前大陸刑法學界尚存在著激烈的爭議與分歧。本文分四 個部分對此展開了深入的論述與探討。第一部分為超前立法與經驗立法之爭。作者認為,經 驗立法只能是滯後立法;超前立法則正確揭示了刑事法律規範在短期效應與長期效應功能上 的統一性;因而完善大陸刑事立法應當堅持立足現實與預見未來相結合的超前立法之指導思 想。第二部分為立法技術的粗疏與細密之爭。作者在客觀、公正地評價現行刑法立法技術之 弊端及其成因的基礎上,指出當前完善大陸刑事立法在立法技術方面應摒棄〞寧粗勿細〞的 觀念,力求詳備具體、明確嚴謹。第三部分為刑法調控範圍的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之爭。剖析 目前大陸刑法理論界的犯罪化說、非犯罪說與折衷說等各種觀點,作者認為,由大陸懲治犯 罪的客觀需要與現行刑法調控狀況以觀,在完善大陸刑事立法的進程中,除有必要將現行刑 法中個別犯罪予以非犯罪化外,應著重進行犯罪化。第四部分為刑罰重刑化與輕刑化之爭。 作者指出,重刑化與輕刑化均與刑罰目的原理背道而馳,亦必有損於刑罰的權威;在刑罰輕 重設置方面,完善大陸刑事立法關鍵要克服現存的重刑主義傾向,並在摒棄重刑化立法內容 的基礎上,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建立輕重適度的刑罰體系和法定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