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譯自日本最新之警備業法、警備業法施行令及警備業法施行規則三篇。其所 以譯此三篇,乃因我國之保全業法自公布時起,即明定警察機關為保全業之主管機關,而根 據承辦本業務之實務單位說辭,日本的警備業法足堪作為我國參考,故特譯此文以為實務單 位之用。 本譯文之(日本)保全業法部分,包含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保全業、第三章保全業務實 施上之義務、第四章教育等、第五章機械保全業、第六章監督、第七章雜則、第八章罰則, 另加一附則;(日本)保全業法施行令部分,計兩條,主要規定各類手續費及北海道公安委 員會之授權範圍;(日本)保全業法施行規則部分,則規定母法各種規定之實施細則,一如 我國各種法規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