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任務在於對人民提供保障及服務,特別是經由市場辦不到的保障與服務。 為達到此目的,政府必須設官分職做許多人民不得、不願或不能做之事務。隨著經濟、社會 之快速發展,行政權亦隨之擴張。然而,以政府有限之財力及人力未必能達成每項行政任務, 此時必須借助民間力量以推行行政事務。惟究竟那些行政事務適合由私人執行,那些不適合? 必須依行政事務的本質判斷。基此體認,機場安全檢查性質為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是否可委 託私人執行?本文將從公權力之性質分析,並參酌外國機場安全檢查委託私人之經驗,以探 討未來我國國際機場安全檢查工作可否委託私人執行,及委託私人可能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