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之目的,在發現實體之真實及保障人權。唯為發現真實,對被告之人權仍應予以最高之尊重。鑑於科學發達之後,應用於犯罪偵查之各種技術、方法,易發生侵害人權之爭議,探討科學偵查與人權保障間如何平衡,逐成為重要課題。測謊,涉及人格權及緘默權之侵害,性質上應屬強制處分。我們固肯定測謊於偵查實務上之必要性與功能性,唯仍應力求以法律明文規範其實施之程序與要件,以符「強制處分法定主義」之精神。本文嘗試從訴訟法相關規定切入,以探討測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及其證明力如何之問題。並呼籲更多學者、專家投注心力,使測謊在偵查犯罪上發揮更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