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理論原非在「澄清」何等事實,其毋寧希望指明法秩序中的脈絡關聯,特別是希望將法條以及更廣泛的規整內涵結合成一體一邏輯上及評價上的一無矛盾的(部份)體系。對之不能藉何種事實來審查,毋寧須以現行法規範、被承認的法律原則,以及一至少起初被認定確實存在,因此係理論所應配合的一部分體系為準據。必須審查的是:結果語句與其他規範、法律目的是否相符,或其是否「適宜事理」。而在檢驗的過程中,有時必須對(作為檢驗基準的)部分體系作擴充、改造或其他修正。形成權的「發現」,正意味著主觀權利體系的擴充。本文即以形成權為題,探討此種屬於權利作用的形成權之概念、類型與特色、行使與界限等問題,企盼學法者對於此種倍受忽視卻甚重要的基本觀念,能有整體性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