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是研究法學方法的學問,依所採之先設的假定(對象),例如客觀、 語言、目的、價值等作為研究方法,而有不同的學術流派。就形式意義來說,法律係藉語言 表達概念、命題,進而構成龐大而複雜的邏輯體系。概念法學派因主張封閉的法律體系,著 重概念邏輯的推演,繼而引起學界對概念法學方法的反動。到底概念法學者之法學研究方法 為何﹖主張為何﹖所受批判為何﹖實不受注重。因此,本文以概念法學產生的時代背景、方 法論之內涵、對歐美陸的影響及韋伯的邏輯形式法律思想加以比較檢討,其目的在介紹這個 受法學界攻擊最烈的法學派,企盼導出事實與價值並重的法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