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有關涉及兩岸刑事件之處理,係以兩岸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四條之 規定,作為主要處理之準據。由於兩岸分裂之事實,並已各自發展有其法律秩序及司法管轄權, 嗣後兩岸雖有交流,但其間之互動仍存有諸多歧異。因此,規範涉及兩岸刑事案件之處理準據, 應考量之面向很多,欲其妥適立法以解決衍生之問題,委實不易。本文主要係從憲法增修條文 之精神及基本人權保障之觀點,略論兩岸關係條例中刑事規範之性質及其立法界限,進而檢討 衍生之刑法適用、特定犯罪免究規定及其他刑事罰則規定之妥適性及必要性,並提出增修填補 之佐思方向,內容上雖多係他人之既成觀點,但是對作者而言,卻是一個起步,尚祈諸師長及 先進,多給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