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稅務機關對於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由於過錯而不履行稅法規定的 義務,致使稅收法律、法規及稅收秩序受到破壞的行為,認定為稅務違法行為。稅務違法行 為的主體可分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稅務執法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的違法 行為。稅務違法行為的型態,按照是否造成稅收損失的情形可分為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包 括稅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財務制度報備及發票管理)、違反稅收的行為( 包括漏稅、偷稅、騙稅、抗稅、欠稅及逃稅)及其他違法行為(包括行賄及妨礙公務)。對 於稅務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必須經過受理、立案、調查、審理、處置、送達、及執行等程序 ,以達到處罰及遏止再犯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