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為民生四大需求之一,世界各國在國勢發展達一定程度後,均會採行住宅補 貼政策,以解決國民之民生問題。其中,租稅優惠係由需求面著手而為各國普遍採行之住宅 補助措施。我國稅法中對於自用住宅亦訂有若干優惠規定,除轉讓階段對於出售之利得於土 地稅法與所得稅法分別訂有減免優惠外;對於持有階段,所得稅法中則有購屋貸款利息扣除 規定,期降低住宅使用成本,以刺激住宅需求,提高住宅之自有率。但對於出租住宅之相關 優惠規定,則相形較少,近來有論者提出租金支出比照購屋貸款利息支出,作為綜合所得稅 列舉扣除之建議。鑒於以租稅優惠為住宅補貼,不僅影響受補助者之利益,亦關係政府之財 政負擔,在此財政短絀之際,是否可行,有予以評估之必要。本文乃由租稅理論與先進國家 之立法例著手,研究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列入列舉扣除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