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之運件,以犯罪為前提,而犯罪追訴,又以犯罪偵查作為基礎。 執掌犯罪偵查的機關為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但除少數社會矚目之案件由檢察官主導偵查外,因人力及專業素養關係,都是由司法警察負責第一線的偵查任務。許多案件在司法警察之偵查中,證據蒐集是否齊全,大致已決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足以被起訴,乃至於是否應受到有罪之判決,在施用毒品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尿液為是否施用毒品之最直接證據。尿液證據可否證明被告有施用毒品事實,決定在於尿液採集、保存、鑑定及判讀等流程是否符合相關相定,例如採集、保存過程中是否受到污染,鑑定方法是否正確,及取得尿液之方法是否影響其據能力等,本文乃針對偵查中司法警察取得尿液之方式與證據排除法則之關係,即採尿方式是否影響尿液證據之證據能力,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