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中程協議」,陸委會主委蘇起的解釋是「任何有助兩岸關係穩定的非完全協議,都算是中程協議」。 二、從美國國家安全會議、國務院、在臺協會與民間智庫等官員、專家、學者一再的提出「中程協議」,顯然這已是美國政府的對臺政策。 三、臺灣關係法有兩個重要的本質,國人必須認清:(一)它是美國的國內法,因而由美國而非臺灣來解釋,應何時、如何來維護臺灣的安全。(二)它決不可能成為臺灣的終身護身符。 四、從臺灣關係法執行二十年來的舉措,美國對臺政策之改變,包括:(一)不平衡的三角關係。(二)「和平統一」的改變。(三)「三不政策」的改變。 五、「中程協議」與美國對臺政策改變的關係是:(一)積小變為大變。(二)化消極為積極。 六、當國際主流價值是以對話作為預防性安全防禦的第一步時,我們雖然不必對美國提出的「中程協議」構想亦步亦趨,但維護臺海安全的策略卻不能不配合國際主流的思維,以為臺灣在多變國際情勢中多積累些轉圜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