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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一人公司立法之研究
書刊名:政大法學評論
作者:林國全 引用關係
出版日期:1999
卷期:62
頁次:頁367-388
主題關鍵詞:一人公司形成一人公司實質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揭開面紗原則社團性潛在性社團股份複數說單獨股東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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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之公司概念,認為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而由複數股東結合之社團。但在現代經濟社會,由於企業經營之實際需要,在實務上乃有由單獨一人實際出資,所謂一人公司之出現。對於此等與傳統公司概念有悖之一人公司,應如何在法制上適當因應,乃有探討研究之必要。 觀察比較目前世界各國法制,可得到如下之基本認識,經濟表現較佳之國家,對於一人公司存立,採積極承認之態度,反之,否認一人公司存立之國家,多為經濟表現不佳的國家。 承認股東有限責任一人公司之存立,可自以下觀點得其必要性。一、企業維持之必要。二、確定經營風險之需求。三、否認一人公司之存立欠缺實效性,並反而增加糾紛之源。 另一方面。由於一人公司悖離傳統之公司概念,故對其俘立,亦將面臨重新構築理論架構之問題。首先為,應可以「股份複數說 (股東地位複數說)」取代傳統之複數股東觀念,而仍承認一人公司之社團性。其次為,應認為股東得對公司債務主張有限責任,但為防止惡用此單獨股東大限責任之發生,應積極引用「法人格否認」之法理,使濫用一人公司制度者擔負責任。 承認一人公司之存立,則傳統之公司法制須有一些配合之制度變革。例如:公司股東人數下限規定之廢除、股東會召集程序規定之調整、以及董監事資格要件之修正等。 歸結而言,就股東有限責任之公司形態,承認形式一人公司之設立與存續,實有其實際上之需要,而已成為現代公司法立法潮流所趨。但在承認一人公司存立之同時,應注意必要之制度配合,以避免發生惡用此一制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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