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訴訟調解在司法實務中呈膨脹化態勢,包括執行難在內的諸多問題應然而生,直接原因是現行法的既存缺陷致成,根本原因在訴訟調解價值目標錯位。附條件訴訟調解協議既然含納新的實體權責關系、內存效力待定性特征,那么再爭議性即為其制度硬傷,且無醫治良方,制度摒棄抑或完善成為兩難抉擇。在"相對合理主義"理論面對現實的思路下,堅守"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底線正義即為相對合理。大陸法系訴訟和解的救濟模式為完善既存制度提供了借鑒參考,兩種救濟方式的選擇是其題中之義。執行權不能僭越審判權的法理蘊含昭示了通過執行程序實體化完善救濟機制的違理性,另行訴訟方式成為附條件訴訟調解再爭議救濟機制的必然選擇。"確認條件成就之訴"的制度構建動議僅為引玉之磚,其成敗得失有待實踐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