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環節作為訴訟程序中的重要環節,同樣應適用證據裁判原則。在逮捕的實體要件中,社會危險性要件雖然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實的預測,但仍需要一定證據進行證明,證明可以采取直接證明或間接證明的方式,充分利用推論的證明作用。由于逮捕環節尚且處于證據收集階段,且需要對社會危險性進行證明,所以不應實行"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而只需達到"相當理由"或"優勢證據"的標準即可,但實踐操作中應將"相當理由"或"優勢證據"作為底限。在逮捕環節中,檢察機關應有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權力,且當對非法證據進行調查時,應允許采取較為寬泛的調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