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治不僅是全民參與、全社會"互動"的過程,而且政府在"互動"中應發揮協調溝通作用,實現由人治、權治,向法治、從管理到服務、由"制約"向"引導"方面的轉化。宗教法治需要對宗教界人士和全體公民開展法治教育,宗教法律在自覺、自律的基礎上得到普遍遵守是宗教法治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標志。"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過宗教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動態管理模式,實現宗教法治管理他律與自律的統一。正確認識和區分宗教信仰和宗教行為,以及宗教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性。尊重習慣與規范行為,處理好風俗習慣與宗教信仰行為之間的關系,制定信教群眾、宗教工作者、宗教活動及其場所的行為規范等,是宗教法治理念、模式與路徑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