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後,通過實務考察,發現證人出庭作證情況變化不大,司法機關不願意證人出庭作證,出庭證人的口頭證言並不一定被採納,法官對證人出庭作證必要性的裁決說理不夠。主要原因是新刑訴法沒有否定關鍵證人書面證言的證據能力,傳統印證證明模式的深遠影響,非法獲取的證人證言轉化為非法實物證據而更加難以排除,法官對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不合理裁量不受追究,以及司法人員自身能力不足等。因此,為了使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明確關鍵證人的範圍,把未到庭的證人限定為非關鍵證人;加強司法人員能力建設,讓其習慣於證人出庭作證情形;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促使證人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