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劾是秦漢時期起訴的基本形式,二者在文獻中有時連用,但存在多方面差異。從行為主體與適用對象來看,告的適用範圍更為寬泛,民對民、民對官、官對民、官對官的起訴皆可稱告,而劾的提出者往往是官吏,被劾物件多數是官,也可以是民,不能簡單以"自訴""公訴"來區分二者。告出現較早,劾制應是戰國時代隨著官僚制、成文法的出現以及公私觀念的發展而產生的,並成為官吏訴訟的專門用語。在形式與內容上,告既有書面形式,又可採用口頭形式;既涉及刑獄案件,也可以是民事訴訟。劾所涉案件一般為罪的範疇,不用於民事,且多為書面形式,"章"與"奏"均可用於舉劾,出土文獻所見的劾文書也存在地域差異。在管轄與受理方面,告的接受可下至鄉,由鄉嗇夫受理並上報縣廷審理,告可越訴,吏民詣闕上書、上變告等都可直達皇帝。劾的受理最低在縣級司法機構,通常是逐級管轄的,並不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