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審計署2010-2014年公布的中央企業財務收支和專項調查審計公告,我們以被審計中央企業的控股上市公司為檢驗樣本,通過傾向值得分配對(PSM)方法確定其配對樣本,考察被審樣本公司在國家審計前后過度投資水平的變化。通過研究發現,國家能夠抑制公司過度投資行為,但與一次審計相比,二次審計對過度投資沒有顯著影響。在區分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后,我們發現,在一次審計中,國家審計對投資過度的抑制作用主要體現在非"十大"的小所審計的公司中,而對大所審計的公司無顯著影響。在二次審計中,國家審計能夠進一步抑制小所審計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上述研究發現對理解國家審計之于國有企業的監督作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