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競合處于定罪與量刑的交叉與沖突點上。德國犯罪競合理論一方面嚴格遵循行為數即罪數的定罪規則,另一方面又必須貫徹禁止重復評價與全面評價的量刑原則。不真正法條競合名為法條競合,卻行想象競合之實,是罪數規則與量刑原則沖突妥協的產物。這導致了德國法條競合理論內部的體系混亂,以及其與想象競合之間界限的模糊。在繼受德國犯罪競合理論的過程中,在解決我國刑法所面臨的特定競合問題時,應當回歸競合的基本原則。只有從禁止重復評價與全面評價的量刑原則出發,才能正確理解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區分的必要性,才能正確處理罪量相關的中國式競合問題。若兩罪規定了不同性質與類型的定量要素,即便在定性要素上存在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也應按照想象競合的規則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