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正,采"分則個罪立法模式"的我國刑法中的競合條款已基本呈現類型化和規模化,即基本形成"從一重處斷"條款、"從特別規定"條款和"數罪并罰"條款三足鼎立的局面,這基本扭轉了我國競合(罪數)體系建構"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三元分立表明立法區別對待想象競合、法條競合與實質競合的基本立場。"從一重處斷"條款,主要應作為想象競合犯處置原則之規定,但也可能是交差關系法條競合和牽連犯等多行為處斷一罪之處置原則的表征。對三分的競合條款的解讀也表明,應當以實質的一罪、處斷的一罪和實質的數罪為基本框架建構我國競合(罪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