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的知情權源自公民的參政權與監督權,已成為個人的實定法權利。維護這種權利的行政訴訟自然屬于主觀訴訟的一種;而知情權又是服務于參政議政、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共利益,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也就具有了客觀訴訟的面向。私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就是在行使自己受行政法規范保護的知情權;同時因知情權屬于任何公民,且服務于不特定主體的利益,故而起訴人不必有特別的個人利益,只要提出了公開申請,就與信息公開行政決定建立起"利害關系",即可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至于對政府信息是否有特殊需要,僅在原告增值使用政府信息時才應加以證明。即便起訴人在行政程序中擁有閱覽卷宗權,也不影響其基于知情權提起行政訴訟。知情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理應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具備實體和程序中的一項,就足以具有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訴的利益。基于此,對于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原則上不應作出濫用訴權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