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環境群體性事件呈高發態勢。根據引發事件事實狀態的不同可將其分為事前預防型環境群體性事件和事后救濟型環境群體性事件。預防型環境群體性事件中公眾所抵制的是有關環境風險的決策結果,實質上是在主張環境公共決策過程中認知風險的權利。著眼于預防型環境群體性事件所針對的環境公共決策過程,主要運用理論分析、規范分析、比較分析的方法,從行政決策權的行使與公眾參與權利的實現入手,探究環境公共決策無法取得實質合法性的根源,尋求化解之法治路徑。當前環境公共決策在結構和程序上呈現出封閉性,與決策結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眾被排除在外,其認知風險的權利得不到有效實現,風險溝通不暢導致社會可接受的風險共識不能形成,環境公共決策無法取得實質合法性,引發預防型環境群體性事件增多。由于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特征,環境公共決策中專家的理性地位被動搖,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訴求更為強烈,其對風險的認知直接決定了對最終決策結果的認可和接受程度,政府無法獨占風險決策地位。在社會層面形成具體風險認知的共識以便決策結果獲得普遍的認同和接受成為環境公共決策取得實質合法性的必要條件。化解預防型環境群體性事件,需要在環境公共決策過程中進行有效的風險溝通。為此,環境法應當將公眾作為環境決策的合作者,要求決策者主動、全面公開決策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對公眾意見給予及時充分的回應,尋求其理解和支持;實現環境信息公開的風險溝通功能;通過程序性的設計促進風險溝通的實現,保障公眾參與的有效性。當前有關立法已反映出對風險溝通的重視,但只是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