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效率配置,有理論與實踐支撐。"碳排放"作為一種"惡品",需要不斷壓縮或定額管控,與"善品"有著本質不同。因而,"碳排放"市場交易有著固有的困境。在國內碳市場構建中,困境還會得到強化。因為,1中國與國際社會、中央與地方、地方之間、政府與企業存在多重博弈,受經濟、政治、環境、社會多重因素的制約,排放總量的確定和分配具有潛在的不確定性。2"碳"的核算從屬于能源,并不完全獨立,是一種具有被動屬性的交易品,企業的選擇與能效和節能關聯,則"用能權"和"碳排放權"重疊。由于碳作為交易品的從屬和被動屬性,企業的經營決策的碳約束可能被弱化或邊緣化,對消費者的價格信號部分失真。3開放的、競爭的市場才是有效率的。但是從歐盟的碳排放貿易體系和國內的試點看,這一系統則是相對封閉的。4如果說高碳產品低品質可以通過市場的自我調節而對企業有所約束,而城市基礎設施鎖定的碳,其成本只能由全社會擔承,在碳排放交易體系中得不到實際體現。5用能權和碳排放權有可能一體兼容,但是,碳交易的市場激勵傳遞受到一些體制性因素的約束而失效。因此,中國的碳交易體系構建,需要在頂層設計中考慮碳排放的屬性特點,拓展碳排放交易的市場空間。首先,在認知上將"碳交易"從約束變為一種機遇。其次,國家需要將碳納入預算管理,實現效率配置和有效管控。再次,建立發展導向的碳交易市場,拓展碳市場規模。如納入森林碳匯,碳市場與生態補償相關聯。最后,鼓勵凈零碳城市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