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實行的是單一調整模式,勞動法對所有勞動者實行"一體適用、同等對待",這種模式產生了諸多問題。現實中,由于用工形式不斷發展以及勞動者"從屬性"的彈性,雇員類型表現出多樣性,除了典型雇員,還存在從屬性較弱的"類似雇員的人"以及其他特殊雇員。為此,應更新勞動法的立法理念,在堅持勞動者是弱勢群體的前提下,根據具體場景,考察不同類型雇員的差異,進行相應的規則設計。在立法技術上,應打破傳統的針對所有勞動者的綜合立法模式,向針對特定類型主體和特定事項的專門立法模式轉變,勞動關系法律調整模式實現分類調整和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