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護原則一直是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導原理。近年來,有學者主張以比例原則替代法益保護原則。但是,比例原則并無超越法益保護原則的內容;而且,比例原則缺乏目的正當性的審查,其標準也不明確;近年來刑事立法中出現的法益概念的抽象化、處罰的早期化以及重罰化現象,并不意味著法益保護原則面臨危機,相反說明需要發揮法益概念的批判性機能。當然,比例原則對于貫徹法益保護原則具有方法論的意義。將比例原則引入刑法領域補充法益保護原則時,應當避免簡單的話語轉換與機械的套用。刑事立法的審查應當按五個步驟展開:(1)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2)刑罰是不是達到合理目的的有效手段?(3)是否存在替代刑罰的手段?(4)利用刑罰保護法益的同時可能造成何種損害?(5)對相應的犯罪應當規定何種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