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確保學生教育資料免遭教育機構、第三方的不當公開,同時也要為必要且合理的公開設定門檻。學生及家長對其教育資料享有知悉權、允許教育機構向第三方披露的同意權、更正權、監督與救濟權。依據使用受限程度的不同,美國學生的教育資料分為個人可識別信息、教育信息、目錄信息三種。目錄信息可供教育機構和第三方隨意使用,個人可識別信息非本人或者家長許可不得使用。教育信息的使用是否要受到學生及家長的同意,取決于兩項判斷標準:教育信息是否直接涉及學生的教育情況;教育信息是否由教育機構所掌握。其中,受學生與家長控制的一部分教育信息包括:與學籍管理有關的個人可識別信息;直接涉及學生的教育情況、且由教育機構掌握的學生成績評量、管教輔導資料;教職工私人對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記錄;用于監測教學質量、提升學習效果的教師監視器影像等。